张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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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忠诚效力的法律效力

来源:张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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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忠诚效力的法律效力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普遍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契约精神。快节 奏社会下,男女双方对感情、婚姻都难免缺乏安全感,因此彳艮多夫妻会在结婚前 或结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加强安全感,对违反协议后的赔偿、财产分割等问 题作出预先约定。婚姻法、民法典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但是并没有对违 反法定忠实义务的后果作出规定,协议内容如何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宪法规定 的基本人权之间获得一个平衡点,如何实现忠诚协议内容以惩罚违反忠实义务的 行为需要法律的回应。本文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要件、现行法律规定等方 面作出解读,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意见。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忠实义务;效力;损害赔偿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一) 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专业法律术语,是民间一种通俗的说法。通常而言,夫 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相互忠 实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者违反忠诚 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的协议。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

1. 从主体来看,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具有唯一性和不 可变性。因此以下两种情况下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无效:第一种情况是恋人之间 为维持恋爱关系或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协商达成的忠诚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互相关爱”,由此可见忠实义务是夫妻的法定义务,民法典保护的关系 是夫妻关系,而并不包括同居关系和恋爱关系,且恋爱关系中的忠诚协议可能涉 及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第二种情况是一方或者双反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为了维持不 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忠诚协议,这种忠诚协议由于内容既违反法律又违背道 德,也是无效的。

2. 从签订的时间看,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在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后签订。但 如果婚前签订忠诚协议,该也议的生效需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要件,也即婚 前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需待办理有效婚姻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若签订忠诚 协议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使一方出现违反忠诚协议的行1为,夫妻忠诚协议亦 不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据以忠诚协议的约定要求赔偿等事项。

3. 从协议的具体内容上看,夫妻忠诚协议以不违反忠实义务主要内容,一般 约定男女各方应当忠于双方感情、维持男女双方关系,若出现某一方违反协议约 定的情况,违反一方将承担协议预先约定的法律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可能是 身份关系上的(如约定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于非违约方),亦可能是财产分割 上的(如违约一方在离婚时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或者其他约定。

4. 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夫妻忠诚协议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夫妻关系中有过 错的一方,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 出,如“第三”、“宾馆”等,也不能向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要求承担赔偿责 任。

5. 忠诚协议具有道德规范属性,是道德义务的契约化。①民法典仅规定夫妻 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对于忠 诚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忠诚协议的责任承担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是契 约精神的体现。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的理论依据

-)夫妻忠诚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违法

此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由此可见,公 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不应当受到侵害,也不能因人为约定被剥 夺。夫妻忠诚协议一般包含对夫妻双方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和性自由 方面的限制和剥夺,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未经另一方同意允许不得结婚,此种限 制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① 董航.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 (6) : 121.

此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中规定的是夫妻之间 “应当”相互忠实,“应当”是法律提岀的倡导性建议,并不是规定的夫妻双方 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并且民法典并没有对夫妻双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 作出明确规定。

三) 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补偿,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 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忠 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财产分割在性质上亦属于损害赔偿,民法典对主张离婚 损害赔偿的情形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也即是法律是对达到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标准的行为规定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忠实行为 属于道德调整范围,不属于法律强制调整范围。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对未达到离婚 损害赔偿标准的“不忠实行为”约定补偿标准,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 条的扩大解释,因此此约定无效。另外损害赔偿适用的是填补原则,损害赔偿以 损害实施为基础,尽管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但是若明显超出造成的损害,那么 法院也应当酌情进行调整,而不能简单根据协议裁判。

四) 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基本人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之 上的,在协议签订之时并无不妥,且该协议本身也能在一定程度维护家庭稳定, 同时促使双方保持高尚的情操。此类协议的订立,与当时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 和道德素养密不可分,签订之时,双方当事人都坚定地认为自己能够严格地恪守 承诺,但夫妻关系是极具变化性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 德素养难免会发生变化,在夫妻双方感情恶化情况下,夫妻感情己濒临破裂,此 时夫妻忠诚协议就极易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该协议易将双方当事人 困在痛苦的婚姻关系中,并不会产生预期法律效果。

如果用法律对“婚外恋”予以惩罚,这种无区别的强制性调整是不符合客观 现实的,夸大了道德在法律领域的渗透力,而且也极易禁锢个人对幸福及自由的 追求,轻视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法律本身是不道德的。同时,法律也不 能过分地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用法律去束缚人们的感情往往会适得其反。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理论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 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在婚姻编中已经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女因关系最本质的要求, 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此。约定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 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理 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 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关婚姻关系 的协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因此若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忠诚协议即具有法律 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意思自治的产物。 忠诚协议在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订立协议体现其真实意愿,符合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应认可其效力。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拥有对财产 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放弃自己一定的财 产权益或承担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回应,但是笔者认为夫 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根据忠诚协议的内容区别哪些条款具 有法律效力,哪些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约定违约责 任的目的,若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督促双方保持忠贞而维持婚姻,引这祥忘 诚协议多属于其“性质”不能参照合同法有关制度的类型。因为婚姻法同样不能 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通过执行忠诚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方式,强制夫妻相互之间 忠诚的实现。②若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就是在离婚之时就婚内 一方存在特定过错时损害赔偿的核算方法、标准和数额、财产分割的事项进行预 先协商确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该忠诚 协议应为有效,离婚时应予执行。

“忠诚协议"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

一) 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之间 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将夫妻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在法 典中加以规定,将道德义务在法律层面加以固定。对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法律 虽然没有作更具体的说明,但根据相关法律和传统道德精神,这种“忠实义务” 除了不能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应当包括一方婚内出轨、一方婚内卖淫 或者嫖娼等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 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此规定表明夫妻间忠诚协议具有受《民 法典》合同编的调整的可能性,包括关于协议效力等方面。

3.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夫妻一方违反忠实 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判决一方对另一方因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而支付 类似“不忠赔偿款”或者“空床费”等费用,只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 从实践需求看,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实践中已经有若干夫妻 忠诚协议的案例,亟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作出回应;同时,从学理上说,认可夫 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也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在价值要求。

二) “忠诚协议”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张力.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志城协议”的效力认定[J].检察日报,2020 (7).

1. 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者婚姻关系成立之后签订夫 妻忠诚协议,但其均只能在婚姻关系有效成立后发生效力,女口果没有成立合法有 效的婚姻关系,尽管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也不能适用忠诚协议。

2. 只有夫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扩大解释 或者扩大适用。如婚前同居的男女、恋人之间就不适用,因为上述群体之间是否 忠诚于对方只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只 保护夫妻关系,不约束恋爱关系和同居关系。

3. 从协议涉及的内容来看,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规定:若一方出现对另一 方的不忠实行为,将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或在离婚时,过错方 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该种约定主要涉及财产,应当承认其效力,在诉讼中法 官可以作为裁判酌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如果忠诚协议的内容涉及对配偶 一方的人身自由限制或侵害,则该项内容无效,不能予以支持。如夫妻在忠诚协 议中约定,夫或妻任何一方不得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进行任何接触和交往、限制离 婚,放弃孩子抚养权、放弃继承权等内容若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协议内容无效。

4.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忠诚协议预先 约定违反协议的赔偿数额,如双方约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婚外性行为)而导致 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 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一定的“空床费”,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额要受到一定的 限制,不宜漫天要价,或要求另一方净身出户而显失公平。如果履行忠诚协议明 显对违反协议的一方不公平,甚至使其陷人困苦的境地,此时,法院需要进行裁 量,适当降低赔偿的数额。

5.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有在离婚时,法院才有斟酌适用的空间。如果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依据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 予支持。

6. 无论是否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己经依据忠诚协议履行了 赔偿义务,事后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现行的《婚姻法》和202111日生效的《民法典》都规定夫妻之间具 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认忠诚协议效力时观点不 一,法官裁量结果也存在差异,为遵循类案同判规则,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忠诚协 议的效力作出回应。

(二)明确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

法律应当对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加以明确,如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只能是夫 妻双方当事人;内容不能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在签订协议之 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得触犯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实现 忠诚协议必须是在离婚之时等具体要件。明确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能够让夫妻双 方当事人更好地签订和实现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亦有益于法院法官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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