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之概述
【案件事实】
本案事实发生在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杨某的带领下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其中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的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日、对方某某名下公司的员工喷洒辣椒水等行为。
【辩护内容】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
二、本案是因为被害人拖欠他人合法债务而导致的,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三、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某仅具有限制被害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一般。
五、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刘某某有积极退赃情节,且在本案中并未获得非法利益。
【判决结果】
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的第三、四、六点予以充分采纳,但针对第三点辩护意见又予以着重说明,即认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强于气压被告人,但考虑到同一法定新档次、幅度内量刑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虽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但是应在量刑时需充分体现。况且鉴于本案是全国尤为重点打击的涉黑涉恶类型的刑事犯罪,法院在法律和辩护意见的综合考量下,认定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手记】
非法拘禁罪位于刑法侵害公民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节,它所保护的是人们的人身自由,或者是惩罚那些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重要程度仅次于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
非法拘禁罪,顾名思义是指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刑法上还包括其他手段,比如在他人洗澡的时候将唯一的衣物拿走而将此人困于某地,该行为若达到拘禁的时间要求(时长并不是唯一标准),也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我们的很多行为都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比如对债务人采取跟踪、控制等措施,对未成年人采用关押在家等行为皆有可能因为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而触犯该罪。对此,我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切勿将合法的事情转变成违法行为,届时付出的代价往往不是自己能承受的,甚至会影响下一代人的未来。
综上,就本案而言,不参与涉黑涉恶的案件,凡事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